您的位置: 首页运行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及规章
2015-07-01 17:56:48  fjj

重点实验室场地使用及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场地使用及管理办法

 

一、 场地使用原则

1. 符合重点实验室创新、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发展原则;

2. 符合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

3. 能保证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

4. 能保证实验室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5. 能保证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正常进行;

6. 能保证实验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7. 能保证实验室合作交流用场地。

二、 场地管理原则

8. 除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外其它需要使用重点实验室场地的人员应在使用实验场地前3个月向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一),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场地的目的和面积、课题名称、项目编号、主要研究方向、实验内容、时间、任务等并经重点实验室审核批准后与实验室签订重点实验室场地使用协议书”(见付表二),根据场地使用的性质交纳一定的场地使用管理费后方能进入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

9. 使用者在使用期间内应遵守重点实验室的各项管理条例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吃零食、接电炉做饭等严禁有毒气、液体的排放使用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规范公共道德行为准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国家相关法律做好知识产权的保密、保护工作。

三、 场地使用管理办法

10. 场地使用人员资质条件

(1) 实验室固定人员

(2) 实验室聘用人员

(3) 实验室流动人员访问学者、交流人员);

(4) 实验室开放基金的承担者

(5) 实验室审核认定的其它科研项目的承担者含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及自带经费研究项目);

(6) 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项目承担者及所指导的研究生及本科生

11. 重点实验室场地的分类划分

(1) 重点实验室留用场地用于实验室固定人员实验室流动人员访问学者、交流人员、实验室开放基金的承担者办公和研究的场地

(2) 重点实验室开放场地:中心实验室;

(3) 重点实验室有偿使用场地用于通过实验室审核认定的科研项目的承当者科研实验用房及实验室批准进入的其它人员的实验用房课题组成员、研究生等

四、 场地使用审核办法

12. 场地使用申请办法

凡申请实验室用房的需在3个月向重点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点实验室场地使用审核表”(见付表一),需详细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研究方向、项目经费情况政府拨款数及自筹数、知识产权情况是否是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号、申请号等 ) 、课题性质 ( 横向、纵向等 ) 、本技术的查新情况、产业化应用前景等。重点实验室将在1个月内做出审核。

13. 场地使用审核标准

场地使用审核的标准将按以下内容并根据不同分值进行量化评分课题的名称课题的研究方向、课题的性质横向、纵向等、课题的资助部门或单位国家级或省部级、课题资助的等级 (973  863 、国家攻关、国家级重点基金或应用基金、省部级攻关、省重点基金、省应用基金等)、资助力度、知识产权情况、技术创新、产业化应用前景等。重点实验室将对上述各项进行逐项审核评分 , 分值为 60 分以上将取得进入重点实验室的资格。重点实验室将本着择优扶强的原则 , 在重点实验室与相应的课题组鉴定场地使用协议后安排入驻

五、 入住与退出

14. 经重点实验室审核同意入住的课题组入住前应与重点实验室签定场地使用协议 见附表二协议将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注明使用面积、房间号、使用期限、配套设施及完好情况等。

15. 在距使用期限到期三个月前实验室将发出场地使用到期通知书使用实验室场地的责任人应配合实验室做好退出前的搬迁准备不得借故拖延。

16. 如需继续使用重点实验室场地的应在接到到期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重点实验室提出实验室场地留用申请参见第四章场地使用审核办法),使用申请得到重点实验室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对申请未得到批准并借拖延超过二个月的重点实验室在报请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退。

1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留用

(1) 获得新的课题及研究经费的资助课题级别、实到经费数等符合本办法第一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且留用申请得到重点实验室批准的

(2) 因各种原因导致课题延期结题并得到课题主管部门科技厅批准的但留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个月)。

(3) 在使用期间与重点实验室鉴有合作协议未到期者。

六、 场地使用收费标准和办法

18. 凡经重点实验室审核同意进驻的课题组 , 应在一个月内交清场地使用费学校财务转帐等),原则上每年收取一次收费标准为每月5.00  / 平方米。

七、 实验办公设施的管理

19. 实验室只为申请进驻者提供最基本的工作条件实验用房、水、电等),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和设备等将由申请者自行解决。

20. 为了维护重点实验室工作环境和整体形象凡经重点实验室审核同意进驻的单位、课题组或个人不得将报废的设备、物品、废旧家具等搬入实验室

八、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云南农业大学重点实验室。



版权所有 © 86-871-6522771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农业大学 邮编:650201
电话:86-871-65227715 传真:86-871-65227715 信箱: @ynau.edu.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